一、不準設立“小金庫”或公款私存、公款私用(未經公司批準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代領工資、代收水電曖費用、各種租金,因公借款超過內控規定期限不及時報銷,長期掛賬等)。 二、不準在集團公司規定之外自行發放錢物(包括有價證券、購物卡、賀年卡、獎金和各種補貼、津貼、實物等)。 三、不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在集團公司授權之外對外擔保、抵押、出租、出借、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或越權簽訂經濟合同。 四、不準低于公司規定售價擅自確定價格銷售公司產成品或未經審批將公司產成品擅自用于對外捐贈或贊助。 五、不準在集團公司批準經營范圍之外以各種名義設立經營實體或為小煤礦安全生產經營提供設備、圖紙、供水、供電等各種便利條件。 六、不準建設計劃外工程或擅自擴大規模、變更設計、提高標準;干預和插手招投標活動。 七、不準違反組織、人事(包括超編制配備干部、違規超編制聘任專業技術人員、突擊提拔干部或調動人員等)、薪酬、勞動用工等管理規定和制度。 八、不準違反規定收受下級和有業務往來單位及個人的禮金、物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宴請或其他消費活動。 九、不準違反財經紀律和集團公司可控性費用等職務消費的規定(包括職務調整、工作變動時非正常批付資金)。 十、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參與賭博等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