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煤集團公司總醫院職工廉潔自律廉潔行醫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醫療衛生行業作風建設,防止和杜絕個別職工收受紅包、回扣等違紀違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衛生部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暫行規定》、《甘肅省醫療衛生人員廉潔行醫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全院干部職工、 醫、藥、護、技崗位人員,科研人員、后勤保障人員,行政職能科室人員等。
第三條 收受、索要“紅包”是指職工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服務對象錢物的行為。收受回扣是指職工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變相收受廠家或經營企業、施工單位給予的現金、實物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規:
一、收受、索要患者及其家屬、服務對象的“紅包”、物品和其它財物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接受醫療設備、器械、藥品、試劑、耗材等生產、經營企業、施工單位或個人以各種名義直接支付的現金,出資組織的國內和出國(境)旅游,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贈送的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介紹病人到指定單位檢查、治療、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提成的;
四、增加不必要的或與診斷、治療無關的檢查、化驗項目、濫開藥品的。
五、私自外出開展診療活動的;
六、藥房工作人員或其它科室工作人員,為藥品“回扣”、“開單提成”進行統計活動的;
第五條 職工對“紅包”、回扣當時難以謝絕的,應于72小時內上交科室負責人再交到服務對象的賬戶內,或交到院紀委處理和退還。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不上交的,視同收受“紅包”、回扣處理。
第六條 我院每年對醫務人員進行一次醫德考評,個人考評結果存入醫德醫風檔案。其他人員也要在年終考核時述職述廉,對個人廉潔自律、廉潔行醫情況納入考核打分范疇,作為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本院職工收受“紅包”或回扣被實名舉報后,紀委、糾風辦應對涉嫌人員進行認真的調查,對確定有違規行為的人員做如下處理。
第八條 對違規情節輕微,還沒有收受“紅包”回扣的職工,給予及時的誡勉談話。對于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內容的職工除沒收不正當所得外,當年醫德考評、年度考核為不合格。違紀情節較輕、數額較小的,低聘專業技術職務1年;違紀情節較重、數額較大者低聘專業技術職務2年。
第九條 對于主動索要或暗示索要“紅包”回扣的職工,除沒收不正當所得外,違規數額較小的醫務人員責令其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行政、科研人員在相應時間內停職檢查,)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違規數額較大的醫務人員責令其暫停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執業活動,(行政、科研人員在相應時間內待崗檢查,)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數額較大且造成重大影響者吊銷其執業證書,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