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教育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甘肅省紀檢監察機關約談領導干部辦法》及《靖遠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察機構約談領導干部辦法》,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紀檢監察部門針對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采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
第三條 紀檢監察部門發現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的,可以對領導干部本人及科室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部門、科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不到位,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等方面存在問題,需要提醒并予以改進的;
(二)信訪反映領導干部存在違紀違規問題,需要采取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的;
(三)監督檢查、審計、巡視、考核中發現一般性工作問題需要督促整改的。
(四)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雙十條”規定精神及集團公司黨員領導干部“十不準”“十項規定”精神不夠堅決,管轄范圍內“四風”問題沒有有效制止的。
(五) 領導干部個人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為“一般”等次的;
第四條 約談由院紀檢監察部門實施。約談須履行審批手續,約談人為紀檢監察部門的主管領導及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約談時,紀檢監察部門應不少于2人參加。
第五條 約談程序和方式:
(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院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填寫《約談呈報審批表》(附件1),報紀檢監察部門主管領導和黨政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向被約談人下發《約談通知書》(附件2),告知其約談的時間、地點。
(三)約談人對被約談人進行談話。
(四)做好約談記錄,經被約談人簽字確認后,由院紀檢監察部門保存備案。
(五)約談一般應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對領導干部實施約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約談人向被約談人說明談話原因,指出存在的問題或者需要核實了解的問題;
(二)被約談人對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約談人針對被約談人做出的說明或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要求。
第七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約談后,院紀檢監察部門應上報靖煤集團公司紀委。
第八條 約談后,被約談人應當就約談的問題和整改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院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將約談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約談中對有關問題線索進行核實后,發現所涉問題屬實,需要予以立案調查的,按照案件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所涉問題不屬實的,通知被約談人予以了結。
第九條 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被約談人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存在問題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甚至敷衍應付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整改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條 約談人在約談前應做好談話準備,制訂談話提綱,并嚴格遵守紀檢監察部門的相關紀律規定。
第十一條 被約談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約談,不得借故推諉、拖延;對約談的問題要如實做出解釋和說明,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或回避問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靖煤集團公司總醫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